电子烟该怎么监管?
首先,光是电子烟应该用什么法来规定,就值得讨论了。是烟品、医药产品,还是一般的消费品?
其他国家针对电子烟的立法情形,有将电子烟列为烟品管制(部分国家一律将电子烟视为烟品;部分国家只要电子烟含有尼古丁,就列为烟品);有将电子烟视为药品(部分国家只要制造商产品声明宣称可辅助戒烟或具有疗效,就归类为药品;部分国家只要电子烟含有一定浓度的尼古丁,就列为药品);也有国家并未对电子烟特别限制,依一般电子或消费产品规范。目前多数国家是以烟品控制的相关法规来规范电子烟。
例如在美国,所有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都是以烟品来管制,其制造、广告、进口、包装和销售等面向都适用烟品的规范,包括广告和包装中的警示标语。而电子烟的零组件,包含烟油、雾化器和电池,也被食品药物管理局纳入适用烟品的规范;纽西兰无烟环境及管制电子烟产品修订法案将于2020年11月起开始生效,法案将禁止贩售电子烟产品给未满18岁的青少年、禁止广告及鼓励在店面购买等;挪威的相关规范则是原则禁止进口和销售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但若被归类为药品的产品,则得以进口供个人使用;而日本则以药事法规范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须取得医疗产品核准始能贩售,无尼古丁的电子烟则是受一般电子和消费产品适用法规规范。
一直到现在我国并没有与电子烟相关的明文规范。不过,台湾卫福部从2009年开始,将含有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列为药品管理,因此电子烟会落入药事法的规范,如果民众制造或进口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就可能会受到处罚。近年来国内有些民众在网站上公开贩卖含有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就被检察官以违反药事法罪嫌起诉。
另一方面卫福部也指出,即便电子烟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没有宣称疗效,但因有烟品形状,因此违反烟害防制法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输入或贩卖烟品形状之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电子烟该怎么监管?目前已有法院判决不认同此解释,在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简字第143号行政诉讼判决中,行政机关认定本案件中的电子烟因使用方法形同烟品,违反了烟害防制法第14 条之规定而对其当事人裁罚,但在原告提起诉愿和行政诉讼后,新北地院认为该案件中电子烟的电子烟外观明显为长方体,并不类似传统纸烟、雪茄的外观,而且体积大小、重量、形状和颜色亦和传统烟品的外型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并不属于烟害防制法第14条规定之「烟品形状之其他任何物品」,因此判决撤销诉愿决定跟原处分。
而前述判决中,法院也另外提及,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罚法对人民施以处罚时,需被处罚的行为发生的当下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行,而目前烟害防制法中并未明文规定,因此也不得管制形状不像烟品的电子烟主机和电池。法院认为此种新型态商品以及其重要成份和零件,究竟要不要立法管制和怎么管制,因为会影响人民的营业自由和财产权保障,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因此适合交由立法机关决定。
微信咨询客服:pppooo333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