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进出口规定有哪些?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电子烟产业主要以出口为主,占据9成以上,也有少部分进口。据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与卷卷智库近日联合发布的《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电子烟产业出口约1383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80%。出口额前四位的目的国家或地区分别是美国、欧盟、俄罗斯、英国,占比分别为53%、15%、9%、7%。
那么,后监管时代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将有什么规定?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的需求,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专营”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电子烟产品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销售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三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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